我们来看看老师的“二难推理”——
• 如果学生打赢官司,按照合同,他应该付清另一半学费。
• 如果学生打输官司,按照判决,他也应该付清另一半学费。
• 无论学生打赢或打输这场官司,他都应该支付另一半学费。
在上述的推理中,第一个假言前提是不真实的:学生打赢了这场官司,推不出“按照合同,他应该支付另一半学费”。因为合同规定的是,学生第一次出庭打赢官司,指的是他以律师的身份帮他人打赢官司,而不是他以被告的身份打赢官司。
我们再看看学生的“二难推理”——
• 如果我打赢了这场官司,按照法庭判决,我不应该支付另一半学费。
• 如果我打输了这场官司,按照合同规定,我也不应该支付另一半学费。
• 无论我打赢或打输这场官司,我都不应该支付另一半学费。
在上述的推理中,第二个假言前提也是不真实的:这场官司胜诉与败诉的区别就在于给不给付另一半学费,如果学生输掉了官司,就要支付另一半学费。不然的话,败诉的“着力点”在哪儿?没有对象,胜诉败诉就无从谈起。
综合来看,师生二人的二难推理,采取的是不同的标准:一个是法庭判决,一个是合同约定。两个标准各有利弊,他们都是以对自己有利的标准为自己诡辩,所以才会得出针锋相对的结论。倘若他们都用一个标准来判断,那案子就不复杂了。